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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關于對原産于美國的進口商品加征關稅措施有關執行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2025-04-10 12:36:05.0 来源:海关总署 责编:张晓丹
一、背景情況
根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對原産于美國的進口商品加征關稅的公告》(稅委會公告2025年第4號)、《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調整對原産于美國的進口商品加征關稅措施的公告》(稅委會公告2025年第5號),自2025年4月10日12時01分起,對原産于美國的所有進口商品,在現行適用關稅稅率基礎上加征84%關稅;2025年4月10日12時01分之前,貨物已從啓運地啓運,並于2025年4月10日12時01分至2025年5月13日24時進口的(以下稱“在途貨物”),不加征本次加征的關稅。
爲准確實施本次加征關稅措施,特別是落實對“在途貨物”不加征本次加征的關稅,海關總署制發公告明確“在途貨物”及其進口申報要求等相關事項。
二、加征關稅措施要求
對2025年4月10日12時01分起申報進口原産于美國的貨物,在現行征稅方式、適用關稅稅率(現行適用的最惠國稅率或暫定稅率與已實施的加征關稅稅率之和)基礎上,加征本次加征的關稅。
三、申請“在途貨物”不加征關稅的有關要求
(一)“在途貨物”指北京時間(下同)2025年4月10日12時01分之前已從啓運地啓運,並于2025年4月10日12時01分至2025年5月13日24時之間申報進口的原産于美國的貨物。
對以提前申報方式進口的在途貨物,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于2025年5月13日24時之前申報進境,且已繳納本次加征關稅的,進口企業在自行核實相關運輸情況、向海關作出聲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後,可向海關申請退還多繳的稅款及利息。
(二)進口企業對“在途貨物”申請不加征本次加征的關稅時,區分以下兩種情況,按要求進行申報:
1.有实际货物进境的进口申报报关单:“启运日期”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货物“启运日期”填报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1号)规定,填报入境货物离开境外第一个装运口岸的日期。进口企业填报的启运日期应在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同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加征关税在途货物>”(< >为英文半角符号)。
2.無實際貨物進境的進口申報報關單[如自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等出區內銷和區外加工貿易內銷等貿易方式下的進口貨物,“特許權使用費後續征稅”(監管方式代碼爲9500)的進口貨物等]:“啓運日期”應填報入境貨物離開境外第一個裝運口岸的日期。進口企業填報的啓運日期應在2025年4月10日12時01分之前,同時應在備注欄注明“<加征關稅在途貨物>”,並在隨附單據欄目上傳貨物運輸情況證明材料(證明材料需包含貨物自境外啓運地運輸至進境地的啓運地、啓運時間、運輸路線等信息)。
(三)對已加征本次加征關稅的進口貨物,如符合“在途貨物”相關規定,進口企業在自行核實相關運輸情況、向海關作出聲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後,可向海關申請退還多繳的稅款及利息。
四、保稅貨物相關管理要求
(一)保稅物流項下進口原産于美國的貨物,從境外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以及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間流轉的,仍執行現行保稅政策;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出區(場所)內銷征稅的,按《公告》第一條規定執行。
自2025年4月10日12時01分起,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的物流賬冊(TW賬冊、L賬冊)涉及原産于美國的貨物的,不得開展改變商品編碼或原産地的簡單加工業務。
(二)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仍执行现行保税政策。其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其加工后的成品,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不得保税流转,内销时按对应的全部保税料件申报计征关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其加工后的成品(含副産品、残次品),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不得保税流转(包括深加工结转、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等未实际离境的情形),应当办理出口离境或内销手续,且加工后的成品(含残次品,不含副産品)内销时按对应的全部保税料件申报计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现行规定申报计征。
企業需按照《公告》相關要求,做好加工貿易手(賬)冊調整。
制作單位:關稅司、自貿司、稽查司、稅管局(京津、廣州)、青島海關、深圳海關

